于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227民初2590号
当事人 原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比亚迪L3小型轿车(车牌号津A××某某)更名过户至被告李某名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7日原、被告在富裕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比亚迪L3小型轿车(车牌号津A××某某)归被告所有,登记在原告名下。现车辆在离婚后已交付给被告,由被告使用,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办理过户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离婚的时候车和牌照都归我,有协议书,车也在我手里,达成离婚协议后就交付给我了。我同意过户,但是因为车的牌照是天津的牌照,能值几万块钱,我之前跟原告刚离婚的时候就跟他联系过好几次,想让他配合我把牌照卖了,然后把钱存下来给孩子。但是原告一直没同意,原告说让我把车和拍照卖给他,我问的连车带牌照能卖四万多,原告就想给我三万块钱,我就没同意。后来我找天津的中介说卖能卖,但是需要原告配合过户,原告一直就不干,我俩也因为这个事干好几次仗。我同意过户,但是我要求把天津的车牌号过户到我名下,否则得给我三万块钱的补偿。
于某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津AE××某某号比亚迪L3小型轿车归李某所有,车辆已经交付给被告,始终没有办理更名落户手续,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时应当相互配合,被告不履行配合过户手续,违反过户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李某质证认为,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被告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
于某与李某于2016年6月27日在富裕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津AE××某某号比亚迪L3小型轿车归女方所有(车辆车户为男方名下),并约定了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分割等事项。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由被告管理和使用,但车户至今仍未过户到被告名下,现于某起诉要求将津AE××某某号比亚迪小型轿车过户至李某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登记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房屋及案涉车辆的归属、子女抚养等事项。原告诉求申请将其名下的津AE××某某号比亚迪小型轿车过户至被告名下,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车辆归属为被告所有,且车辆也已交付给被告使用。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于某名下津AE××某某号比亚迪小型轿车过户至李某名下,于某按相关部门规定提供配合。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夏保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