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56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红,沙依巴克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航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