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萍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懿萍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3952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对原告张某被告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9520号民事裁定书中,因被告户籍地行政区域划分变更,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2)沪0112民初3952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1、12行以及第16行“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补正为“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陈献茗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沈 璐
书 记 员 高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