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民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伟民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3820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对原告赵某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7382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第七页中“2012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更正为“2012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另外,判决主文下方“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删除。
落款
审判员 丁 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