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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李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09-13 18:41:40 251

郑某、李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郑某、李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922财保41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某。
当事人  被申请人:李某。
  郑大清与李国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1922财保34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国伟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计算;二、查封担保人李长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查封案外人李长俊提供自有的川Y1××某某号荣威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一年,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计算。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大清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大清与李国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经双方协商李国伟已向郑大清履行给付责任,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且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大清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国伟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长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对案外人李长俊提供自有的川Y1××某某号荣威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郑大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伍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