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邹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13 18:42:35 217

邹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403民初224


当事人  原告: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良,德州陵城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邹明光与被告崔金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明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金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明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崔金燕协助配合原告邹明光办理世纪家园星河湾19号楼3号商服楼房过户手续;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崔金燕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8号,原告邹明光与被告崔金燕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政务大厅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并注明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19号楼3号商服楼房归原告邹明光所有,现被告崔金燕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崔金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2月27日原告邹明光与被告崔金燕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位于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19号楼3号商服门市楼(房权证陵县字第S1877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邹明光,共有权人为崔金燕。2020年6月18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载明“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三期19-3沿街门市楼归男方所有”,后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办理涉案门市楼变更登记时,被告崔金燕未能配合办理,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涉案门市楼产权证书等在案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位于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19号楼3号商服门市楼(房权证号陵县字第xxx号)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涉案商铺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崔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邹明光将位于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星河湾19楼3号商服门市楼(房权证号陵县字第S18771号)变更登记为原告邹明光一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崔金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 判 员 李家政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梦媛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