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某、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02民初1535号
当事人 原告:阿某。
被告: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诉被告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阿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阿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翟 光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阿勒吞那衣·托海依
书 记 员 王 文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