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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43:44 252

蔡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7民初3653


当事人  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蔡某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单元XX号的住房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93,704.0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5日);2.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22年1月2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偿还房贷人民币100万元。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上述约定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户籍地为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诉讼中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区的相关证明材料,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员 陈晓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涵
书 记 员 刘 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