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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44:48 250

高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12601


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0114民初2472民事判决书。宋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02民终6932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2)0114民初2472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高某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计440.50元,由高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刘燕枫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顾坤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徐晨迪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