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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45:09 247

高伟、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伟、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4民初889


当事人  原告:GAO伟。
  被告:马某。
  原告GAO伟与被告马金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必须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马金金联系方式、住址信息,经本院查找,不能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能够送达的地址,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黄兴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