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某、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1民初1564号
当事人 原告:顾某。
被告:逄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符晓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楚文佳
书 记 员 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