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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45:53 250

顾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8民初19213


当事人  原告:顾某。
  被告:陆某。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蔡龙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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