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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46:37 245

贺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25民初2126


当事人  原告:贺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博闻独任审理。2023年5月4日,本案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6月29日,原告贺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撤诉,均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王博闻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