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5民初2126号
当事人 原告:贺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博闻独任审理。2023年5月4日,本案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6月29日,原告贺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撤诉,均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王博闻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