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彩萍与沈永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彩萍与沈永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4946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6月9日对黄彩萍与沈永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0151民初4946号之一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3)沪0151民初49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被告沈永德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有误,“武宝国,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张振侯、韩丹,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落款
审 判 员 石荣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 冬
书 记 员 倪松涛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