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1404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及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预交)。
落款
审判员郑利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傅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