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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2:53 228

孔某某、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某某、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31民初2404


当事人  原告: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孔某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孔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颜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永康
书 记 员 孔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