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某某、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1民初2404号
当事人 原告: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孔某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孔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颜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永康
书 记 员 孔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