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蒙蒙、张霞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蒙蒙、张霞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2591
申请人:李某某蒙,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张霞,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齐河县。
申请人李某某蒙与被申请人张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蒙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张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相关财产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标的额为500,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霞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李某某蒙先行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思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倩倩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