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2民初654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庆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