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3:30 209

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2民初654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庆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