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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3:48 234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03民初4788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信严
书 记 员 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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