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478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信严
书 记 员 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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