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1794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任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8.00元,减半收取254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周 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翠玲
书 记 员 周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