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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4:15 232

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4民初1794


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任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8.00元,减半收取254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周 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翠玲
书 记 员 周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