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园与程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4:33 223

李园与程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园与程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329民初3375


当事人  原告:李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振,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秋菊。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园与被告程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园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园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园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森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