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与程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园与程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9民初3375号
当事人 原告:李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振,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秋菊。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园与被告程秋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园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园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园撤回起诉。
落款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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