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蔺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3546号
当事人 原告: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蔺清波与被告郑学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蔺清波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蔺清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蔺清波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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