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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5:17 216

令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令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02民初2355


当事人  原告:令狐某,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令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令狐某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令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令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1元,减半收取6966元,由原告令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齐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