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令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02民初2355号
当事人 原告:令狐某,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令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令狐某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令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令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1元,减半收取6966元,由原告令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齐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