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辽0381民初6204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于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被告于2022年10月13日在法院判决离婚(2022辽03某某民初4589号),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刘某2(2014年5月30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22年10月起至年满18周岁止,每月1日支付一次)。现因离婚后财产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70000元,原被告每人分35000元,原告分得的35000元作为婚生女刘奕彤抚养费支付给被告于某(自2023年7月份开始至2027年2月止);原告自2027年3月份起继续按判决书给付抚养费。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落款
审判员 胡 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