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刘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辖127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任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27日经(2023)京011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离婚,但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置。被告因酗酒闹事,分别因妨碍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并且因此被扣押了驾驶证,至今无法驾驶车辆。被告常年没有正常工作及收入,除了喝酒,无所事事。双方婚后注册的公司,股权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由原告打理,被告亦表示拒绝将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多次要求将股权转让出去。被告名下的平房及其他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分割。被告无正常工作,自2015年开始因酗酒住院20多次,每次住院达几个月,且期间多次发生打人、闹事及犯罪行为,对婚姻破裂负有主要过错,原告多年照顾孩子并照顾被告生活,为家庭付出较多,请求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裁决。诉讼请求:1、判令车牌号为京×某某的普拉多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公司的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3、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村×××2号宅院内北正房西数第一、二间房屋由双方平均分割。4、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单元×××室的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原告房屋折价款;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单元×××室的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原告房屋折价款;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特殊原因,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梁 冬
审判员 金珍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