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4527号
当事人 原告: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晓,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某于2023年6月21日以希望跟被告方某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落款
审 判 员 金 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灵杰
书 记 员 陈淦源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