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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8:10 209

毛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1民初7004


当事人  原告:毛某。
  被告:洪某。
  原告毛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毛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宋倩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建芳
书记员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