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7004号
当事人 原告:毛某。
被告:洪某。
原告毛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毛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宋倩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建芳
书记员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