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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9-13 18:59:12 213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孙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281民初2105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李某。
  原告孙丽丽与被告李大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孙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大宝给付孙丽丽婚后房屋共同还贷金额51276.5元;2.案件受理费由李大宝承担。事实及理由:孙丽丽与李大宝于2014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23年4月经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作出(2023)1281民初1533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因双方在先前离婚诉讼中,就位于润达新城小区10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共同还贷部分未达成一致,离婚时未予处理,孙丽丽认为该房屋虽系李大宝婚前贷款购买,但是二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其中共同还贷部分及还贷的增值部分,李大宝需对孙丽丽予以补偿。其次因该房屋由李大宝居住,孙丽丽及孩子没有固定住所,且孙丽丽在与李大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故被告应当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李大宝给付孙丽丽位于安达市金牛路润达新城小区10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折价款43,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13,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2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
  二、位于安达市金牛路润达新城小区10号楼4单元601室的房屋归李大宝所有,待银行贷款还清后孙丽丽配合李大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孙丽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孙丽丽承担271元、李大宝承担27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苏艳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