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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8:59:31 200

孙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16963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林,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双方当事人于庭外完成涉案财产归并,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崔 彦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凯凯
书 记 员 何佳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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