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6963号
当事人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林,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双方当事人于庭外完成涉案财产归并,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崔 彦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凯凯
书 记 员 何佳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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