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1799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2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某3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军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彭 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