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2356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拟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胡新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