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02民初2214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亮,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马 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雪梅
书 记 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