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5724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朱建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胡佳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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