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2050号
当事人 原告:许某。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修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