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3民初1999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吉林衡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吉林衡佳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杨某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杨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祝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