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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9:02:15 224

杨某、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3民初1999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吉林衡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吉林衡佳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杨某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杨某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宫英东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祝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