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8197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杨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玲,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蕾蕾,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春,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依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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