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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9:03:53 278

殷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殷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18713


当事人  原告:殷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殷某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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