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6444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警
书 记 员 刘少江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