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732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