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086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日立案。2023年6月9日,原告明确表示撤回起诉。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海霞
书 记 员 周逗逗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