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11467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辰,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钱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玉玺
书 记 员 于园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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