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周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829财保20号
当事人 申请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博湖县本布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周长波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秀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铁门关某分行6228232505285569769账户里的1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周长波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长波向本院申诉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秀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铁门关某分行6228232505285569769账户里的180,000元,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某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判员 阿孜古丽·阿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荆 春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