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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3 19:06:23 256

周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38354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董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葛蓓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庭谱
书 记 员 余雯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