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12民初3068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