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702民初929号
当事人 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微,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武,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应秋、林微,被告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登记在蔡某、苏某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新城中心御品)2幢13层1301室房产归蔡某所有;2.苏某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蔡某将登记在延平区××路××号(新城中心御品)2幢13层1301室房产变更登记在蔡某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苏某承担。在审理过程中,蔡某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蔡某、苏某于2008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月22日双方共同购买坐落于延平区××路××号(新城中心御品)2幢13层13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2.46平方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8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新城中心御品)2幢13层1301室〔闽(2××7)南平市不动产权第0018471号〕,归男方蔡某所有。……女方必须随时配合男方办理银行解压产权过户等一切相关手续。若在规定时间内推脱不配合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离婚至今,蔡某多次要求苏某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蔡某名下,但苏某提出要支付其70000元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苏某均不予配合,蔡某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苏某辩称,1.蔡某歪曲事实,双方约定房屋系归儿子蔡德展所有。蔡某起诉依据是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财产部分有一句“归男方所有”,但蔡某歪曲事实,本条文字叙述虽有“归男方所有”,但结合上下文可知,本条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该房产暂由男方管理居住、房屋贷款还清后归儿子蔡德展所有,在儿子成年后女方即配合男方办理银行解押并将产权过户至儿子蔡德展名下。”双方文化有限,文字表述可能欠缺,但综合上下文能够明晰本条表达之真实意思。蔡某诉请该房产归其所有事实不成立,不应支持。2.过户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过户具有几个条件:过户给儿子蔡德展而不是被答辩人;儿子蔡德展年满十八周岁;房屋贷款还清之后。同时《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案涉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蔡某提供的证据不能体现上述过户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苏某暂时不需履行合同约定配合过户之义务。综上,不管蔡某着急过户系为何,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之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保障二子女有家可回、有房可居。若过户归蔡某其可能处分给其他女人或随意作其他处分,导致二子女无家可归的严重影响,并且会直接损害儿子蔡德展财产权益。因此蔡某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蔡某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某与苏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新城中心御品)2幢13层1301室(房产证号:闽(2×某某)南平市不动产权第00184某某),归男方蔡某所有。等儿子蔡德展长大成人并且还清欠款将其房产过户给儿子蔡德展名下。女方必须随时配合男方办理银行解压产权过户等一切相关手续。若在规定时间内推脱不配合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务,由双方各自清偿。上述房产的贷款由男方承担。双方无公摊债权。”现上述房产仍登记在蔡某与苏某名下,贷款尚未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关于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双方共有房产一套……归男方蔡某所有。等儿子蔡德展长大成人并且还清欠款将其房产过户给儿子蔡德展名下。”的理解问题。蔡某认为,该约定系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至于此后是否给儿子需要看蔡某的意愿以及是否有条件等。苏某认为,结合下文“……等儿子蔡德展长大成人并且还清欠款将其房产过户给儿子蔡德展名下。……”可知,该协议的意思是房产暂时归男方管理居住,待儿子成年及贷款还清等条件成就后,女方再配合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归男方蔡某所有”应认定为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如确认男方仅仅有管理居住权利,应直接表明由男方蔡某管理居住,现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所有”应表明系确认所有权,故对苏承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次,该条款字句之间使用句号断句,应各自形成独立意思表示。故其后约定的“等儿子蔡德展长大成人并且还清欠款将其房产过户给儿子蔡德展名下”应是独立意思表示,即产权先归男方所有,待儿子蔡德展长大成人并且还清欠款再将房产过户给儿子。第三,若双方儿子长大以及约定的贷款还清等条件成熟,房屋应归儿子所有,对于“长大成人”应理解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届时应由儿子蔡德展主张房屋权利。综上所述,蔡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新城中心御品)2幢13层1301室〔闽(2××7)南平市不动产权第0018471号〕房产归蔡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杨方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文灼
附法律依据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