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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4 08:06:56 222

刁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23民初394


当事人  原告:刁某。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刁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刁某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向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