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23民初394号
当事人 原告:刁某。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刁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刁某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向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伟达